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全文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见本文下方链接)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主要基于什么背景?
问: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的要求,《意见》对类案强制检索的具体情形及检索报告有何要求?
问:《意见》对类案检索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问:《意见》对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情况是如何考虑的?
问:通过类案检索发现的案例或者案件,具体对法官裁判案件有何影响?
问:如果类案检索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p font-size:17px;text-align:justify;color:#333333;"="" style="margin-top: 0px; margin-bottom: 20px; padding: 0px; -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0, 0, 0, 0);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宋体, SimSun, Verdana, Arial; font-size: 15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裁判案件,而类案检索只是辅助法官办案的一种工作机制,检索到的类案对法官裁判案件主要起一定的参照或参考作用。对于在类案检索中发现法律适用问题不一致的,法官应当依照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审慎作出裁判,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可以通过相关机制予以解决。为此,《意见》规定,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记者 刘婧)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