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裁判要旨】 结算协议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工程延误违约责任的,一般不再支持。 【案例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