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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西安工程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提醒 一、“参照”而不是“按照”。 参照是无效合同的折价补偿原则的体现,而不是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应予支持”修改为“可以”,对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主张,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合同的约定仅仅起到参考作用。 二、“折价补偿”而不是“支付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修改为“折价补偿”,将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性质明确为补偿性,表述上更加合理,性质上更加准确。 常见的合同无效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等。 三、“合同价”而不是“定额价”、“市场价”等其他价格。 承包人一般只能参照合同价,没有选择参照“定额价”、“市场价”等进行结算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应予支持”修改为“可以”,对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主张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合同的约定仅仅起到参考作用。 四“验收合格”而非“竣工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经竣工验收合格”中的“竣工”二字,即只要经验收合格,承包人都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实践中复杂多样,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不能一概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条件,目的也是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彰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的“公平原则”。五、参照不仅参照约定的合同价,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也是参照的依据+结算法 五、参照不仅参照约定的合同价,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也是参照的依据。 六、合同虽有约定,但是根据约定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 如果合同虽然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或根据约定无法得出合同价的,也就无法参照合同价。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进行鉴定,可以采用定额价或其他合理的价格。具体案例参见《山东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586号)。 七、工程款是否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在内? 关于这个问题,一共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应获得相应的工程款;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人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其非法所得要被依法收缴;第三种意见认为,利润、规费等可将其视为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原则,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参照合同价结算不是“承包人”的单方权利,“发包人”也有权主张参照合同价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前对此曾经有过争议,出台后,就没有争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承包人”修改为“一方当事人”。 九、参照“合同价”的例外精形。 (1)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通过评估鉴定据实结算工程款。 (2)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的,可以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3)重新达成结算协议的情形。 |